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補,11,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莊○慧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輔助宣告人莊仁杰之輔助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