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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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