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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吳慧君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00號「社工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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