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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鎮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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