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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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