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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乙○○、丙○○間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命抗告人給付乙○○扶養費、抗告人應返還丙○○代墊之子女扶養費之裁定均不服,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共新臺幣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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