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家陸許,4,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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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3月29日(2020)蘇0585民初3415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原係夫妻關係,嗣因婚姻發生破綻,經相對人訴請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3月29日(2020)蘇0585民初3415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上開判決已確定生效,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並提出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西元2021年3月29日(2020)蘇0585民初3415號民事判決書暨其西元2024年2月28日公證書、海基會民國113年4月18日(113)南核字第026788號證明書、公證書等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文件,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且該判決內容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又大陸地區業於西元1998年(民國87年)1月15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並自同年5月26日起施行,嗣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已得依該規定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故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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