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汪智揚
相 對 人 段整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借款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1號),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遭他造借用未還,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
又本件借款案件,人證物證齊全,聲請人有勝訴之望。
依法請求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
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謂當事人全無財產,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另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聲請人之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又依本院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聲請人並無任何所得,亦無財產。
再者,兩造間所涉給付借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012,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餘元,參以聲請人現無所得、財產,自難以支應。
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
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給付借款事件,觀之其起訴狀所載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1號卷宗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