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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春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良皇宮捐助章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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