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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周智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南榮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6年4月18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向本院聲請登記暨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茲因為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十六屆第十八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法登他字第271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25頁第55號)、112年2月13日第十六屆第十八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
又南榮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其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亦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技(二)字第1120118358號函表示准予核定,有該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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