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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蔡泰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抗告人稱自民國112年7月起迄今每月收入減少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自112年7月起至113年1月止之員工薪資表。
(二)請債務人補提遭法院強制扣薪之執行命令影本。
(三)請債務人釋明對目前積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金額為2,751,524元(包含金融機構1,740,191元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預估不足額1,011,333元),有無爭執?如有爭執,併請釋明對何部分有爭執?正確債務金額應更正為若干?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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