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14,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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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哲祥

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請債務人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 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 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如無 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2、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1月起)之財產 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 摺封面、自民國111年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請債務人提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 供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受扶養人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聲 請人扶養之原因及聲請人確有支付扶養費予受扶養人之方式 及相關事證;
受扶養人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 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
5、請債務人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6、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7、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有記載民間債權人柯明雄。
請釋明借 貸原因、借貸總額、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並提出借 據、本票、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
8、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 牌號碼:0000-00車輛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 係屬有擔保債務;
另經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擔 任吳瑞容之連帶保證人,曾以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為擔 保。
請債務人說明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為何人?與債務人有 無親屬關係?債務人係因原因擔任連帶保證?該債務之清償 情形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資料;
併請說明車牌號碼:000-000 0車輛所有權人為何人?上開二車現於何處?並請債務人提出 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 為何。
9、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 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
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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