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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債 務 人 莊咏霖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1、請說明現職工作為何?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 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 ,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 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 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2、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4月起)之財產有 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11年4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 登最新餘額)。
4、提出債務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提 供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
5、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6、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7、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 牌號碼:000-0000車輛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 係屬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說明該車所有權人為何人?並請 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併陳報及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及 剩餘餘額。
8、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 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
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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