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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定坤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關於每月須支付前妻贍養費新臺幣20,000元之裁判書影本。
2.提出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須含民國112年7月至113年4月之薪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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