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更,3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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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味慧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1月份之薪資查詢明細表。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凃0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凃0濠之扶養費用金額為若干元?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五)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AQM-1053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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