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清,40,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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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立衡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08號)未成立後,於民國113年4月3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勿以彩色影印或黑白影印代之)。
⒉應說明債務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⒊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⒋應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並須陳報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明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將核貸金融機構加列為債權人,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⒌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⒍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前置協商收入切結書記載,債務人無收入來源、無職業,無收入,應說明債務人如何支應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⒎應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605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08295號執行命令完整影本,並說明執行情形為何?是否已執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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