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消債職聲免,3,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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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
聲請人 楊佑升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000○0號

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三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清算後,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下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三、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即111年3月22日)起迄今之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迄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

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應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扶養義務人數、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老人年金或其他年金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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