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葉立志
被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南簡字第17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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