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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顏郁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虹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1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555元(計算式:1,665元-1,110元=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55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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