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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吳惠平
鄭世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89年度票字第1796號),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相對人欄中關於「鄭世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鄭世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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