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4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