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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張育男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黃若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諺即張德之遺產管理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896元(即190㎡×7,700元/㎡×21425/50000=626,89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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