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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蘇峯白
被 告 胡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6,30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土地依公告現值/平方公尺;
建物依課稅總現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920元×2,352.00=2,163,84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920元×980.00=901,6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920元×1,960.00=1,803,2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920元×1,568.00=1,442,56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號) 1分之1 1,425,100元 【計算式:1,004,800元+19,800元+400,500元】 合計:7,736,300元 備註: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之課稅總現值依臺南市財政部稅務局113年課稅明細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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