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11,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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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宋慶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得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得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立得公司等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因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3月4日即本件訴訟訴訟繫屬於本院之前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計294,40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294,401元(計算式:5,000,000+294,401=5,294,401)。
從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94,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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