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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陳建州
法定代理人 陳玩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陳瑞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萬2,268元【計算式:458.8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合計之面積)×1萬3,800元/平方公尺(上開3筆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均為1萬3,800元/平方公尺)=633萬2,268元(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3,7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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