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彭鄭梅
特別代理人 彭智偉
送達代收人 林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稚霖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0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