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65,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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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李莉
被 告 曾婷湘
曾煥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婷湘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528號案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所載債權人即被告曾婷湘如附表1所示受分配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50萬5,764元,以及債權人即被告曾煥昇如附表2所示受分配金額合計141萬1,200元予以剔除。
又系爭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除被告曾婷湘、曾煥昇外,均已全額受償,是剔除被告曾婷湘、曾煥昇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後,應發還債務人即原告,故原告主張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391萬6,964元(計算式:250萬5,764元+141萬1,200元=391萬6,964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1萬6,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1】(金額:新臺幣)
編號 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 分配金額 1 次序4 2萬5,740元 2 次序5 24元 3 次序10 247萬7,000元 4 次序11 3,000元 合計 250萬5,764元
【附表2】(金額:新臺幣)
編號 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 分配金額 1 次序6 1萬1,200元 2 次序12 23萬3,074元 3 次序13 69萬247元 4 次序14 22萬7,058元 5 次序15 17萬3,326元 6 次序16 7萬6,295元 合計 141萬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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