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68,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李麗文

訴訟代理人 鐘政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 (元/平方公尺) 原告所有權利範圍 價額(單位: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白河區關子嶺段94-6地號 7,650 440 3分之1 1,122,000 總計 1,122,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