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277,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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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梁萌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重新醫療鑑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起訴時之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有必要重新醫療鑑定之必要」等語(見調字卷第10頁),亦未明確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先後以112年12月11日、112年12月22日南院揚民樂字112年度南司醫調字第14號函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暨本件起訴之事實及理由(見調字卷第121頁、第155頁),惟原告於112年12月25日民事補正狀訴之聲明欄記載:「民法第184條包含三種型態的『侵權行為』:⒈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⒊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等語(見調字卷第161頁)、於113年2月27日民事起訴狀、113年3月16日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均僅記載「一、被告應……。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等語(見調字卷第277頁、第331頁)。

縱可認原告乃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核其聲明顯非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本院亦無從判斷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後客觀上所得之利益為若干,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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