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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阮宏恩
陳心眉
訴訟代理人 阮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庄埈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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