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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陳俊太
陳建安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審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無效,並請求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扣留本次參與重劃與原告權益相關之抵費地,核其請求標的,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上開請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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