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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方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5元【計算方式 :108平方公尺×37,300元/平方公尺×1/240(方景宏應繼分)=16,7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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