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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51,3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5,9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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