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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陳丁財
陳吳秋月
陳玉珊
陳俊豪
陳柔瑄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美月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陳丁財、陳吳秋月、陳玉珊、陳俊豪、陳柔瑄、謝美月等六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丁財、陳吳秋月、陳玉珊、陳俊豪、陳柔瑄、謝美月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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