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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許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姵芳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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