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08,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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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吳佩綺
葉素真
李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計算式:28萬+22萬+28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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