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12,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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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王秀菊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陳瑞莊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國

被 告 陳國輝
鄭月
陳宗明
陳彥臻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萬1,818元【1,372.4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萬700元/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18分之5(權利範圍)=789萬1,81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9,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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