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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魏祈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賴麗春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2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臺南市白河區關帝段)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 (新臺幣)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573地號土地 3,300元 1,404㎡ 1/15 308,880元 2 580地號土地 3,300元 4,323㎡ 1/15 951,060元 3 583地號土地 3,300元 1,074㎡ 1/15 236,280元 合計 1,496,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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