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3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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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張祥鳳
張瑀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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