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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李勁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動物保護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萬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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