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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施宇擎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福助、陳美娟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返還,並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空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1,63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3.33㎡ 52,900元 全部 705,157元 【13.33㎡×52,900元=705,15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9.82㎡ 52,900元 全部 2,106,478元 【39.82㎡×52,900元=2,106,478元】 3 112年4月26日起迄113年4月15日止(即計算至起訴日),每月5,000元 5,000元/月×12=60,000元 總和:2,871,6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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