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53,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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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林岡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其全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71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其主張之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239萬8976元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萬8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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