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67,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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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林心榆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6,650元(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地 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3㎡ 7,100元 1/10 804,430元 【1,133㎡×7,100元×1/10=804,43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82㎡ 7,100元 1/10 1,052,220元 【1,482㎡×7,100元×1/10=1,052,220元】 總和:1,856,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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