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6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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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李俊民


訴訟代理人 李福川
被 告 陳麗君
陳聰舜
陳佳和
陳建豪
陳建志
陳慧娟
陳靖婷
陳南淵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6,167元(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原告之應有部分、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之應有部分 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9,482.82 1,700 2,832/16,536 2,760,891元 2 坐落同段1089地號土地 75.62 同上 3,256/16,536 25,313元 3 坐落同段1089之1地號土地 52.27 同上 同上 17,497元 4 坐落同段1091地號土地 93.45 同上 同上 31,281元 5 坐落同段1091之1地號土地 3.54 同上 同上 1,185元 總計 2,836,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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