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77,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徐明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