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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徐明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5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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