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39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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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蔡明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昌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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