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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劉明瑋即鯨吉利電子遊戲場業
陳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鉦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劉明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原告陳秋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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