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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沐聚合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衡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佳任毅企業社、梁誌宏、林志佳、黃雅伶、林旻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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