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3,補,4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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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林秀蘭


被 告 張如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517,18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7,5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計算式】 1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00元 4,389.65㎡ 543988/100000 124,171,680元 【5,200元×4,389.65㎡×543988/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88元 1,050.23㎡ 543988/100000 71,345,507元 【12,488元×1,050.23㎡×543988/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和:195,517,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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