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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鄭雅美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文昌、李文垤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84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地號
面積
(m2)
土地現值
(元/m2)
權利範圍
計算式
臺南市○○區○○○○
段00000號土地
3666
370
1/2
3666×370×1/2=678,210元
臺南市○○區○○里段
0000號土地
2061
220
89/180
2061×220×89/180=224,191元
臺南市○○區○○里段
0000號土地
2192
220
89/180
2192×220×89/180=238,44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140,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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